2012年7月31日 星期二

應立法保障同志家庭(王晴怡)


原文出處:蘋果論壇


自1989年丹麥開創先河通過《同性伴侶法》以來,迄今全球已有3、40個以上的國家(或地區)陸續立法承認「異性戀婚姻」以外的家庭組成形式,這些國家正視多元家庭的存在、重視其生命需求,並以實際的立法行動保障其權益。反觀台灣,相關法令仍然踟躕守舊、裹足不前。

事實上,在台灣約有9成的人口信仰佛、道教等民間信仰,而首次的同志佛化婚禮即將在8月舉行,承蒙釋昭慧法師的大智大勇,願以佛法的道理灌注以能量與祝福。台灣對於同志權益保障真的欠缺「社會共識」嗎?還是,所謂的「欠缺共識」只不過是當政者立法怠惰的藉口、虛無的擋箭牌?

近半民意支持合法

《天下雜誌》去年(2011年)11月的調查顯示,66.9%的青少年表達支持同性婚姻,而今年4月TVBS民調中心調查結果,也有近半數的49%民眾贊成同志婚姻合法化。事實上,今年4月法務部委託台北大學舉行的「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」中,多數與會之專家學者已對於同性伴侶權益表達正面意見,政府不應再忽視人民的聲音。
不僅民意如此,法理上國家對於同志家庭亦有立法保護之義務。2009年12月10日馬總統宣布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與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等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,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6條規定:「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,無所歧視。
在此方面,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,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,以防因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見或其他主張、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、財產、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。」其第23條第 1項也規定:「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,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。」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90年發布的「第19號一般性意見」(General Comment 19)也明確要求締約國承認「家庭」概念的多樣性並提供保障。是以,我國應當在立法上有所作為,否則即是違背了公約的相關義務。
我們認為,台灣作為亞洲區友善同志第一名國家,應以實際立法行動落實人民平等的成家權利,我們呼籲馬英九總統,應本於總統之高度,於任內積極推動「伴侶制度」及「同志婚姻」之立法,確實保障同性伴侶家庭權益,開亞洲風氣之先! 

作者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監事、律師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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